哺乳期是产妇休养生息和初生婴儿生长发育的关键时刻,产假必不可少。因为这时产妇产后身体虚弱,身体产生了极大变化必须通过一段较长的时间调整恢复,而此时婴儿也是最需要妈妈的照顾,所以给产妇哺乳期产假是人道主义和照顾女性的结果。产妇哺乳期产假在我国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。
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,正常是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。这里的九十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,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。除了对产期具体时间有规定,劳动法还对产假各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说明,产假应该依具体情况有所增加。
1、难产的情况,产妇除了享有90天产假的权利,还可以增加15天产假。
2、生多胞胎的情况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。
3、晚婚晚育,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,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,但不包括国定假日,这样晚婚晚育者产假长至四个月。
此外,除了对产假的规定,还有对产妇各方面的保护,比如产妇孕七月后,可以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,不得安排夜班劳动;婴儿一周岁内应该给予女职工每天两次授乳时间,每次30分钟,这两次授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。
有一种说法是把孩子的生日称为“母难日”,因为妈妈不仅在怀孕、分娩时要忍受极大的痛苦,而且面临着很大的生命危险,每个妈妈都是伟大的。将心比心,哺乳期产假是社会对妈妈伟大的认同和照顾,希望每个单位能考虑到这一点,给予产妇相当的重视,在女性职工产假上做出人性化的安排。